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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普法宣传,我们在行动!

来源:  作者:  2024-03-20 09:55:23

315

消费者权益日

3月15日

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武当山特区管委会

组织相关单位在玉虚街

举办“3.15”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日纪念活动

武当山特区公安局森警大队民警

依托该活动开展可维权、打假、辨别真伪

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等犯罪宣传活动

切实增强辖区群众法治观念

活动现场

民辅警以展板、散发宣传资料

展示打假实物等方式

向广大群众普及

假币、假烟、假冒伪劣药品、食品等

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性

常见假劣产品识别技巧

同时,大力宣传了相关的法律政策

鼓励群众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企业、商家及时进行举报

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形成共同打假的良好氛围

此次宣传活动

共发放各类宣传单600余份

接受群众咨询120余人次

受教育群众1000余人

典型案例

2020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叶某丽(香港籍,在 逃)、罗某芝(香港籍)、陈某清等人相互勾结,明知“韩国6+4减肥食品”无正规包装及生产日期、无正规生产厂家及地址、无质量合格证,无有效购货凭证,服用后会造成不良身体反应等情况下,为牟利由叶某丽、罗某芝出资租用深圳市明通市场店铺用于化妆品和韩国6+4减肥食品的销售。叶某丽、罗某芝将该减肥食品从境外地区通过隐蔽渠道入境至深圳交给陈某清,再由陈某清通过招募的客服人员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的方式进行网络销售。经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该减肥食品进行检测检验,该减肥食品含有麻黄碱成分,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

经统计,2020年7月至2023年7月,犯罪嫌疑人罗某芝、陈某清等人共计销售该减肥食品4517包,销售金额 2535304元,销售地涉及全国29个省市地区。

目前,此案件已移送起诉至检察机关。

普法小课堂

什么是假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例如:中药中擅自加入西药成分。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例如:用淀粉做的片剂冒充治疗感冒的药品,用兽用药冒充人用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什么是劣药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如何识别变质药品

药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疗效,甚至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因此,用药前应注意药品的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查。对药品质量的内在的全面的检查只能在药检部门进行,个人能做的只是一些外观检查,简要的检查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