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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发挥检察职能 守护消费安全底线

来源:  作者:  2024-04-07 11:18:40

 近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省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做法和成效,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其中,既有传统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注册商标,也有新兴的直播平台销售问题食品等。

  《法治日报》对其中的部分典型案例进行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展现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检察作为,警示广大市场主体铸牢诚信经营理念,守护消费安全底线。

  生产销售违禁产品

  提前介入全面打击

  2021年3月至6月,邱某某、涂某某等人租赁厂房、购置生产设备,购买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原料,生产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销售给下游的王某某等人。

  王某某等人包装加工后,通过快递寄货方式将成品销售给多家经销商,形成“一条龙”产业链,涉案金额240余万元。经鉴定,扣押的成品、半成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案发后,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全链条打击,查清三级生产加工销售网络,梳理出两个生产条线、4个加工条线以及层级结构,督促侦查机关抓捕主犯王某某,追缴违法所得35万余元。通过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共同发力,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促进保健品行业健康发展。

  2022年11月,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邱某某等12人提起公诉,对情节轻微的13名聘用工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建议行政处罚。2023年5月,法院分别判处邱某某等12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290万元至两万元不等,扣押的成品和半成品依法予以销毁。

  湖北检察机关紧盯食品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贮藏保管等关键节点,依法严惩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制售含有激素假药

  同时提起公益诉讼

  2019年至2022年,亓某某冒用他人身份,通过快递到付方式销售“特效风湿王药粉”“秘方风湿王胶囊”“咳喘净药粉”,销售金额共计99余万元。荣某等4人明知是假药而帮助亓某某寄送快递并结算销售款。经认定,以上药品均为假药,从中检测出醋酸泼尼松(激素)、马来酸氯苯那敏(抗过敏)等成分。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监督线索。2022年12月,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亓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亓某某等5人在有关媒体公告消除危险、公开赔礼道歉,并处以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2023年8月,法院分别判处亓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万元至13000元不等;责令亓某某等5人在有关媒体公告消除危险、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99.5458万元。

  同时,湖北检察机关加大对销售假药劣药,违规销售使用激素、麻醉和精神药品等突出问题的办案力度,严厉打击制销假药劣药犯罪,同时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授课推销劣质农药

  认罪认罚判一缓二

  2022年7月至8月,徐某某以每吨600元(24元/袋)的价格,多次从某磷化有限公司朱某某等人处购入未经检验合格的“腐植酸酵母有机功能肥”,并通过聘请销售人员以授课等形式邀请大量农民参加推销会,共计销售化肥784袋(120元/袋),销售金额94440元。

  同年8月,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尚未销售的化肥554袋,货值金额66480元。经检验认定,上述化肥水分(游离水)不符合企业标准,有效磷(P2O5)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包装上标注的含量,均为不合格产品。

  案发后,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听取农业专家咨询意见,提出对涉案化肥进行成分鉴定的意见,积极引导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加强释法说理,督促徐某某积极退赔。最终,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赃款85000元,及时挽回了农户损失。

  2023年12月,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查获的尚未销售的化肥依法销毁,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跨省买卖伪劣香烟

  行刑衔接源头治理

  2022年8月至10月,纪某甲在未取得烟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广州购买各类黄鹤楼品牌假烟用于销售。纪某乙明知其购买、运输的为假烟,仍共同前往广州,从王某某处接收假烟。

  纪某甲、纪某乙在仓库卸货时被烟草专卖局和公安局执法人员现场抓获,查获假烟共计1650条、涉烟制假物料一批。经鉴定,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总价值人民币170余万元。

  2023年6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纪某甲等3人提起公诉。同年9月,法院分别判处纪某甲等3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至5000元不等。

  大冶地处鄂湘赣三省交界,因交通便利成为卷烟制假售假集散地。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既有效防止假烟流入市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又维护了“黄鹤楼”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为推进犯罪源头治理,大冶市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烟草部门召开“行刑衔接”联席会议,对打击跨省产、销伪劣产品达成共识,建立完善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

  公司仿冒多牌鞋款

  设立者被追捕公诉

  2021年4月,苏某某租赁某厂房开办某制鞋有限公司,聘请易某某担任厂长,两人招聘工人生产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运动鞋。

  2022年5月,当地公安机关在公司现场查获假冒耐克运动鞋8475双、阿迪达斯运动鞋625双,共计9100双;在某物流公司扣押公司生产的假冒耐克运动鞋91箱,共计2600双。

  经鉴定,查获的标有耐克、阿迪达斯商标的运动鞋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认定,该公司生产的假冒耐克运动鞋、假冒阿迪达斯运动鞋价值共计473余万元;扣押的假冒耐克运动鞋、假冒阿迪达斯运动鞋价值共计43余万元。

  2022年10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易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法院判处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黄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追究公司设立者苏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法作出追捕决定并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目前,已对苏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通过查处制假售假鞋类制品、严惩不法分子,既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品牌保护。

  线上售卖问题食品

  检察建议排除隐患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新业态新领域的食药品安全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焦点。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针对“网络团购”“直播带货”未进行预包装食品备案等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面排查整治网络销售食品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协同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引导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依法加强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审核把关,及时开展“回头看”确保办案效果,依法督促整治网络销售食品商家319户,下线问题商家23户,规范信息公示存在问题的商家119户。

  湖北检察机关将新业态涉及食品安全及监管漏洞违法行为列为重点监督内容,对网络化、跨区域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进行“全方位、全要素、全链条”打击,密切关注解决网络营销、社区团购、医美行业虚假宣传等食药安全领域新业态新问题,解决老百姓关切的新问题。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